关于应用“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的公告
从2016年10月8日开始,浙江地税部门(不含宁波,下同)将全面推广应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同时将应用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费);“浙江地税一户通”系统于9月26日零点起对外停止使用,以后将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扣款的备用系统。为确保电子缴税(费)业务顺利开展,全省地税机关、开户银行统一将2016年10月8日前纳税人(含缴费人)签订的“一户通委托扣税(费)协议”转换为“浙江地税电子缴税扣款协议”,纳税人(含缴费人)如对统一转换有异议的,请与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户银行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地税电子缴税扣款协议书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6年9月13日
浙江地税电子缴税扣款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甲方(地税机关):
地税机关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纳税人/缴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名称:
账户账号: 联系电话:
丙方(金融机构):
清算银行名称: 清算银行行号:
开户银行行号: 联系电话:
为方便纳税人(含缴费人,下同)缴纳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地税机关征收的基金、费等,下同),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乙方委托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乙方应缴税款电子信息,从乙方指定的账户中扣缴税款,扣款日期以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电子扣缴信息日期为准。 三、乙方应保证上述账户余额足够缴纳税款,确保账户能正常结算,因账户余额不足或不能正常结算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扣款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通过网税系统申报纳税的,乙方应在操作界面中自行点击扣款操作,否则,产生的滞纳金等由乙方承担。 五、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扣缴信息后,在乙方指定的账户扣款。如果丙方没有收到甲方的扣缴信息而自行对乙方账户扣划税款,或丙方收到甲方扣缴信息后在乙方非指定账户扣划税款,或不按甲方指定的金额扣划税款,由丙方承担责任。 六、甲方、丙方发起扣缴税款时,因不可抗力(包括且不限于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的税款不能按时扣缴入库,三方均不承担责任。 七、乙方变更名称、扣款银行、账号、主管税务机关的,需重新签订电子缴税扣款协议书,因乙方变更上述内容而未重新签订扣款协议书,造成的滞纳金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变更机关名称、机关代码,丙方变更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清算银行行号,三方协议继续有效,乙方如有异议,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协议签订单位变更。 九、甲、乙、丙三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如果协议各方对继续履行本协议无书面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顺延5年,其后每次类推;如果甲方、丙方要求解除协议的,甲方、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或出具公告;如果乙方要求解除协议的,乙方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分别与甲、丙方办理解除手续。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所涉及政策有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十二、乙方注销税务(缴费)登记的,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十三、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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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个体纳税人/缴费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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