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后续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将暂停征收有关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征收事项
(一)对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所属期为2016年10月份的费款统一安排在2017年1月征期通过网税系统申报。
(二)除第(一)项情形外,自2016年12月1日起,暂停网税系统、个人出租房系统、委托代征系统中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业务。
(三)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缴纳义务人,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征数的核定截至费款所属期2016年10月,自所属期11月份起,不再核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征数按10月份核定营业额确定。
(四)对委托国税等部门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使用外部门软件的单位,请协调相关部门自2016年12月1日起,暂停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业务。
(五)缴纳义务人补申报或补缴停征前所属期费款的,须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申报征收模块办理。
二、后续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数据比对等后续管理工作,对应征未征的费款及时落实催报催缴措施。
(二)对采取预缴方式或按年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应当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结算受理期限及结算所需申报材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告知需要结算的缴纳义务人。
(三)对新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暂停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征收子目的税(费)种认定。
三、减免管理
(一)减免政策及条件适用。减免政策按实际征收月份执行,减免条件中涉及全年指标的,可按实际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例: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在办理2016年1-10月属期减免时,可按1亿×10/12折算减免条件,即1-10月实际销售额超过“1亿x10/12”,视同符合该条件)
(二)减免事项受理期限,符合优惠政策其所属期为2016年1-10月的减免申请,受理期限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通告缴纳义务人。
(三)附报材料。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纸质表单仍使用《税友龙版》格式。2.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涉及“中介机构审核”的材料不再要求报送,改为能证明符合减免政策的财务核算材料。
规费管理局 征收管理处
201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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