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合一”10月1日起全国推行,原发证照怎么办?
日前,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需不需要收缴?
原证照能用到什么时候?
通知对这些改革期间的过渡衔接问题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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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登记程序等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
“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进行。
02
已领取的社保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收缴
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03
原发证照2018年1月1日后不再有效
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04
取消社保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验证换证制度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通知强调,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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